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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教师队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和《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学校开展的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应当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的对应系列规定要求,不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与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用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称聘用制,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对岗申报,按岗评审,并向一流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倾斜。

第四条 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和业内专家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五条 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坚持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职称评审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公开制度,及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第六条 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教师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基本原则,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注重质量、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采用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教师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职称评审标准、河南省职称评审标准及学校专业师资队伍构建需求,制定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行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职称评审全面工作,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中心)负责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黄河科技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黄河科技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为在我校申报的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为在我校申报的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1名主任委员,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的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均为任教授职务满3年且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的从事专业能够覆盖申报人员的申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应选取一定数量的校外同行专家参与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申报专业组成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1名主任委员,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的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抽选的评审专家,应首选学校具备教授职称的人员,无相应专业教授职称人员的,可抽选具备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抽选的评审专家须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专家库中,且专家的从事专业能够覆盖申报人员的申报专业。

第十二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优先选择师德师风优良、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的专家,按照河南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专家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新、调整。

 

第三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面试、答辩、讲课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报职称时,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评议和表决,其中,评审专家出席人数相应核减。

 

第四章 职称评审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黄河科技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除执行《黄河科技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外,还需执行如下评价标准:

(一)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均可正常申报。

(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职称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需来学校工作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申报人在学校任职年限不足的问题。部分教师毕业后在其他单位工作后调入学校,凡调入学校前在高等学校从事本专业专职教学工作,并能提供在原单位教学工作经历证明和年度考核结果证明的,原任职年限予以认定;从非高等院校调入学校但能证明曾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结合其实际工作岗位予以认定;其他情况不予认定。

(五)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六)申报人申报职称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按学历破格申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七)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原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转评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或直接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他岗位类型职称。

(八)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以德为先,在职称评审中,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职称,其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可纳入职称成果评价范围。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十)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应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十一)学校辅导员申报职称,可选择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评价标准,也可选择《黄河科技学院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定办法》(院政[2013]43号)。

(十二)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学校教学本科课程评估中,每年应达到考核等级B级及以上,考核等级出现D级的,须扣除相应任职年限。

(十三)关于转换系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学校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第五章 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完成评审任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后,学校制定本校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并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时召开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召开的,应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进行延期。

第二十条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为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申报评审评价标准,能够遵守职称面试、讲课、答辩等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二十一条 申报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部(院)考核、评议、推荐、公示,学校审核、推荐、公示,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全校公示,学校进行备案、发文、办证。

申报人申报职称,均需向所在授课学部(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人材料需在学部(院)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参加学部(院)的评议推荐。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各学部(院)评议推荐,要成立职称评议推荐小组,每组评议专家不少于3人。职称评议推荐小组审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参评资格、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需在学部(院)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推荐人员方可推荐至学校。

学部(院)评议推荐,要求申报人必须进行公开述职、讲课、答辩,形成基层面试结果。

学校审核推荐,要做好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职称评审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效,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是否与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填写一致等,不负责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学校审核通过人员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

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学部(院)及学校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在推荐过程中,学部(院)及学校要接受教职工和纪委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称申报推荐实行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学部(院)评议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学部(院)应当按照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信息、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和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进行承诺。学校也应对审核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学部(院)应当按照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信息、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和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进行承诺。

 

第六章 职称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主要程序:

(一)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与学校签订《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保密承诺书》。

(二)同行专家评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学科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学科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讲课、答辩等面试情况,及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学科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设学科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评议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席专家分别不少于17人、13人。

高级职称评审会。高级职称学科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学科组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对照评审评价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中级职称评审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按照各自分工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后,所有评审专家对照评审评价标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会议记录及评审结果公示备案:

(一)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有关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当妥善留存至少10年,不予公开。

(二)评审会议结束后,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会议纪要、职称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学校同步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严格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学校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个人信息和评审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不复查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意见。

(三)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学校制发评审通过文件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聘任文件,制发职称证书和聘书。

 

第七章 职称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高级职称评审会、中级职称评审会评审纪律:

(一)评审会必须在规定的评审系列、级别、专业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审专家和学科组专家在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严禁与评审对象联系,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

(三)评审会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审专家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评审会专家施加影响。对操纵、暗示评审会专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评审会专家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健康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要避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不以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五)评审专家一般不得主审本单位推荐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评审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当评审本人的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

(六)评审会专家必须积极负责地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按要求对审核的材料进行签名,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七)评审会专家在年度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专家身份,不得向外泄露其他专家的有关情况 ;严禁传播和泄漏面试、答辩、讲课情况、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八)评审会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职称初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称初定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执行。

学校职称初定及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当年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申请初定职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其中,申请高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九章 职称资格确认

 

第二十七条 从外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审或资格确认。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学校制发资格确认职称证书及聘书。

 

第十章 投诉监督服务

 

第二十八条 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监督,畅通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投诉通道,投诉人员能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投诉通道直接向学校纪委反映情况,纪委对反映的情况要快速、如实地调查、取证,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至黄河科技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由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职称评审有异议的情况或人员,并如实向举报人反馈受理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十一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评价标准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职称评审评价标准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三十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职称评审纪律的,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学校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职称评审纪律的,由学校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黄河科技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制定了《黄河科技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务。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专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4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此申报条件作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执行);

3.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 。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具有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

4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此申报条件作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执行);

3.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及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及以上;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六)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七)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4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并完成成果转化。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六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6)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并完成成果转化。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七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并完成成果转化,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八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并完成成果转化,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并完成成果转化,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5中的1条:

1.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并完成成果转化。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2名发明人),并完成成果转化。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实验技术工作

1.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2.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

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3.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三)业绩成果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4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4条须具备1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2.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2篇。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并完成成果转化,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并完成成果转化,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相应证明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六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八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条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成果转化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主要完成人”包含“主持”。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