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居住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住房的分配、管理和服务,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保障教职工更好地工作、学习和生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系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第三条 住房分配与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统筹兼顾,民主管理,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服务广大教职员工。

第四条 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和按校区分区分配、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使住房分配、管理、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对提交住房申请者按报名顺序进行分配调整。如申请者人数超出待分配调整房源时,将根据院政〔2011〕106号相应积分计算办法进行核算,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由教师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学校住房的分配、调整与管理,后勤集团负责住房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教师中心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住房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2、负责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3、负责住房的协调、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

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5、建立健全教职工住房管理档案。

第八条 后勤集团是学校住房的服务部门,负责学校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2、负责制定住房服务、日常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学校住房安全监管和环境卫生保障;

4、负责住房的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5、负责住房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第三章 申请住(退)房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住房条件与使用

1、住房分为成套单元住房、单间住房及教职工集体宿舍用房。学校根据当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并视房源具体情况安排相应住房;

2、住房作为教职工临时性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购买住房的在职的无房户教职工使用,已购住房或有住房的,不安排入住;

3、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单元住房,作为引进学术带头人等专门人才用房,由学校掌握使用;

4、学校设置适量的住房,供确因教学、科研及校园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员午休或夜宿使用;

5、学校10公里内无住房的专任教职工(具体范围:东至机场高速,西至秦岭路,南至绕城高速,北至陇海路)或10公里外的教职工方可申请临时性住房;

6、与学校签订合作单位协议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住房申请标准

住房分为两大类:A类住房和B类住房,依据房源和申请者资格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配。未涉及房源另行规定。

住房类型

所在楼宇

申请资格

A类住房

2#3#、北三层、南三层、老民院、东二层、西二层、雁鸣北三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下

1#8#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B类住房

青年公寓

高层次人才

教工小区、黄河源(待定)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程序

1、申请。凡申请分配、调整住房者,须由本人登录教师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认真核实无误、领导签名盖章后,报教师中心审批。如经调查确认有属弄虚作假者,则取消住房申请资格。

申请住房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住房审批表;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5)职称证复印件。

2、审批。教师中心对申请住房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住房分配的条件、标准进行审批。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住房不予受理:

1)未达到住房申请条件者;

2)本人现住房已达到住房控制标准;

3)新入职教职工入校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校解决住房者;

4)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他住房;

5)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满两年者;

6)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纠正后不满两年者;

7)已领取购房或住房补贴者;

8)经查实,违规住房者。

3、住房分配。后勤集团依据教师中心审批结果办理住房分配、信息登记,开展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签订承诺书。申请住房者签订住房承诺书。

第十二条 退房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住房人应办理退房手续。

1、住房居住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

2、因调离、辞职、离职、解聘、退休、死亡及开除、除名者。

3、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

4、申请居住学校住房期间已自购住房;

5、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申请住房内居住者。

6、居住期满拒不办理续签手续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

第十三条 退房程序

申请退房者在退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后向教师中心申报退

房。后勤集团负责查验房屋及实施,并在退房流程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居住管理规定

1、入住教职工在居住期间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和安排,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2、申请住房的教职工,经教师中心审批后到后勤集团办理住房有关手续,及时与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当面清点和查验,办理交接。

3、教职工住房仅限本人居住,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严禁转租、转借、空置或学生使用,否则学校有权将房屋收回。

4、教职工居住期间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对拖欠房租等费用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收回,并责令其补交所欠费用。

5、教职工在居住期间,不得私自搭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严重者追究其责任。凡擅自对使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如张贴瓷砖、室内地板砖,在厨房、卫生间添加固定设备等,学校一律不负担任何费用。在退还房屋时,学校或搬入教师不对其进行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房屋原貌。

6、申请学校住房一次最长期限为24个月,到期仍需续住的,须于到期前15日内按住房流程重新申请,否则学校将在到期后收回住房。

7、住户居住期间有维护房屋及设施的义务,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要保护好住房的门、窗、墙壁、水电等相应设备、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未经批准,严禁封闭楼内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场所。

8、教职工因工作调离本校区者,需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交回住房。

9、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住房人员的教育管理,保证安全居住,和谐生活,维护学校生活环境和育人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教师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住房申请审批表

2.教职工申请住房(退房)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