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与职称管理
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图书、资料的搜集、整理、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服务、文献
    三、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2)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3.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及时补充、更新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3)熟悉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计算机应用知识,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5)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与业绩
  (1)能够正确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或业务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2)能够正确运用各种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较好地处理工作中有关业务技术问题;
  (3)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一般业务技术问题;
  (4)能够对本单位本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做出贡献;
  (5)能够指导助理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参与完成过下列项目中的3项以上工作(均须被采用,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业务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综合性与专题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文献补充规则;文献分类规则;文献著录规则;目录组织规则;定题服务项目;教案;二次文献;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缩微胶卷。
  3.学术、技术成果
  任助理馆员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独立撰写发表的不少于1篇;合作者限前2名。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篇论文均须独著。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三等以上奖1项以上。
  (4)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三等以上奖1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及时补充、更新知识;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3)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1规范、规程;
  (4)掌握计算机基本原理及操作知识,能够操作和指导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
  (5)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与业绩
  (1)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
  (2)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对重要的业务建设问题能够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和实施方案;
  (3)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重要业务技术问题;
  (4)能够组织、指导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并取得成效;
  (5)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正确审核馆员的业务成果;
  (6)担任馆员职务期间,独立完成下列项目中的3项以上工作(均须被采用,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文献补充规则;文献分类规则;文献著录规则;目录组织规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缩微胶卷。
  3.学术、技术成果
  任馆员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二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不含增刊)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4篇;独立撰写发表的不少于3篇;合作者限前2名。
在省级公开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著作1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1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1部以上。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译著本人翻译4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参与者名次如下:
  ①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限前3名。
  ②省(部)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5名;子项目限前3名。 
  ③国家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7名;子项目限前5名。 
  (4)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或全国性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三)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及时补充、更新知识;
  (2)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3)对本专业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果。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4)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5)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原理及操作知识,能够操作和指导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
  2.工作能力与业绩
  (1)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具有指导本单位业务规划、业务改革的能力;
  (3)能独立或主持完成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
  (4)能够解决主管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关键业务技术问题;
  (5)能够组织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
  (6)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正确审核副研究馆员的业务成果;
  (7)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期间,独立完成下列项目中的3项以上工作,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质量(均须被采用,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文献补充规则;文献分类规则;文献著录规则;目录组织规则;三次文献;教案;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缩微胶卷。
  3.学术、技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3)~(5)条中的一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不含增刊)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合作出版本专业著作、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2部以上,其中著作不少于1部。合著者须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译作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参与者名次规定如下:
  ①省(部)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
  ②国家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5名;子项目限前3名。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或全国性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按我省有关职称政策及下列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一)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业绩的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二)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5条中的2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不含增刊)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人员,3篇学术论文均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含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三)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1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不合增刊)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4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人员,须有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著作、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1古籍整理等2部以上。其中,合著者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著本人翻译5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本人编写7万字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参与者名次如下:
  (1)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限第1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3名;子项目为第1名。
  (3)国家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7名;子项目限前5名。
  4.获省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一等奖2项或省(部)级上述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或全国性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四)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第3—6条中的二条以上:
  1.在具有CN刊号(不含增刊)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
  2.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参与者名次如下:
  (1)省(部)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2名;子项目为主持人。
  (2)国家级科研项目:总项目限前5名;子项目限前3名。
  4.获省(部)级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一等以上奖1项以上
  5.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6.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或全国性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馆员职务;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初聘馆员职务。
  三、在图书、资料部门专职从事缩微复制、视听、计算机、翻译、编辑、出版、教学、美术等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送审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申报副研究馆员者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研究馆员者字数不少于4000字。
  五、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不同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八、会议宣读论文、各种奖励均须提供证书原件;科研项目须提供立项证明、结项证书原件。
  九、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厅(局)可根据国家制定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试行条例》,参照本条件制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十、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字[1994]21号)同时废止。
二OOO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