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省深化学分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为全面提高我校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引进、培养和选拔一批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的优秀教师,制定本暂行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短聘教师是指在学校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具有良好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及行业导师等。
准聘教师是指签订一至二个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后,通过职务或者职称晋升,最终可获得长聘资格的教师以及入职满一年,通过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新任教师。
长聘教师是指在学校承担一定的教学及科研任务,具有良好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二章 聘任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及课程资源,促进专业发展。
(二)有利于把握学术研究前沿,推进学术繁荣,促进学科发展。
(三)切实符合学校人才培养需要,任务明确、具体。
(四)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同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 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三)教学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四)能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短聘教师具有中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经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六条 准聘教师分为讲师、副教授、教授三个职务,首次聘用由教师个人申请,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长聘教师
现任教师满足下列条件者可转入长聘教师。
1、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教学科研事业;
2、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勤勉工作,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惩处记录;
3、一流的学术背景:具有相关学科领域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相关领国内外前沿的研究动态;
4、出色的教学能力:应具有能够胜任本专业核心基础课程和前沿课程的教学能力,掌握良好的教学方法,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5、突出的科研成果显示度与未来科研发展潜力:应有相关研究方向的成果显示度,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原创性观点,未来研究计划思路清晰,具有较好的学术潜力。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短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开设情况向教务科研处提出教师需求,经教务科研处考核合格后,教师中心汇总短聘教师名单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长聘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聘任。
第十条 准聘教师首次聘用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年度聘用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及学科学位点等建设需要,每年11月份向教师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教师中心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公布人才招聘信息。
(二)用人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采用面试、 答辩或试讲等形式对应聘者的学习经历、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聘用推荐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呈报单位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审批。
(三)学校审批。教师中心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主管单位意见、体检结果,报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呈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教师中心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四)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教师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具体工作量和工作任务须在个人工作协议中约定,涉及职务发明、教学成果奖等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于学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长聘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长聘教师的课程评价结果为D,由教师中心安排全脱产学习培训一学期,考核合格后再次上岗,上岗后首次课程评价结果仍为D者,须进行转岗调整,由学校安排转岗,调整到非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短聘教师采用动态管理,聘期三年,其年度或学期选课及教学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者,终止聘任。
第十四条 准聘教师。
(一)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 3 年,最多只能签订 2 次合同。
(二)准聘教师在合同履行满 3 年,合同任务完成后且准聘期连续3年考核为良好以上,方可申请长聘。2 次合同期满仍未获得长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经本人申请,并重新约定工作任务后,学校可延长聘用期一年,期满后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约。
(三)准聘教师在合同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制度。
(四)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下者,学校应当提出警示并要求本人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和今后改进计划;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终止聘用,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期考核是对准聘岗位教师聘期内履职工作的整体考察评价,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进行,并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主要考核准聘教师聘期内教学业绩、科研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聘。 准聘教师首个聘期考核合格,可续签第2 次3年期聘用合同。
(六)职务晋升。
1.准聘教师晋升是指准聘讲师申请晋升至副教授职务,或准聘副教授申请晋升至准聘教授职务。
2.职务晋升成功,可通过相关程序执行相应的工资调整,即同时获得长聘资格;也可继续准聘,签订新合同。
3.准聘教师在合同期内有 2 次申请职务晋升的机会。职务晋升时应达到的各项具体条件由各教学单位依据不低于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主要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公共服务等内容,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科研条件应明显高于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4.职务晋升程序。
(1)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岗位晋升的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人一般应在每年 3月初提出。
(2)教学单位评议和推荐。教学单位就申请人的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公共服务等内容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 7 人)进行评议,根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经充分讨论和投票,确定拟同意岗位晋升的建议名单。
(3)学校评审。由教师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 7人及以上进行评审,拟定岗位晋升人选建议名单。
(4)报学校批准。
(七)职称晋升。 职称晋升条件及程序按学校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长聘教师执行学校在职人员薪酬制度。 全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学校相关方案执行。若课程评价结果为D者,转非教师岗位的,取消当年绩效,按岗定薪。转岗满一年,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恢复原职级校内按月绩效。
第十六条 准聘教师相关待遇由聘用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短聘师实行课酬制。学校根据教师实际完成的理论教学任务及实践教学任务,按照课酬标准核发。课程评价达到国内一流水平以上的短聘教师,待遇一事一议,按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现有在职教师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 “准聘教师”管理,首次聘用程序为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并 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