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黄河科技学院(以下称学校)的健康发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职、专聘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以人为本,立德育人。

(二)爱国爱校,遵纪守法。

(三)开拓拼搏,实干奉献。

(四)与时俱进,厚德博学。

(五)忠于职守,为人师表。

第二章 专职教职工录用规定

第四条 录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护国家基本制度,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民办教育事业。

(二)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事务管理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三)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格。

(四)身体健康,无心理疾病。

第五条 录用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各级各类岗位职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情况,每年11月份向教师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

(二)教师中心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公布人才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到教师中心进行综合素质初试,并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等)。不能提交所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或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教师中心对通过初试的人员留存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推荐到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复试。

(五)用人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呈报单位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审批。

(六)经主管单位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后,由教师中心根据拟录用人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进行体检结果的认定和登记备案。

(七)教师中心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主管单位意见、体检结果,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教师中心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

(八)教师中心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呈报校长审批

(九)经校长批准后,教师中心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工作报酬与社会保险

(一)学校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工资标准和发放方式。

(二)教职工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可获得与岗位职务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承担个人收入所得税、水电费等扣款项目。教职工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按变动后的岗位职务相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学校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学校从教职工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三章 专聘教职工聘用规定

第七条 本章所指的“专聘教职工”包括:

(一)学校聘用的退休(含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在原单位)。

(二)学校聘用的其他单位、下岗、待岗(聘)人员(劳动关系在原单位)。

(三)在我校工作的兼职人员(劳动关系在原单位)。

(四)军队自谋职业人员(劳动关系在原单位)。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八条 聘用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管理能力、职业技术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到教师中心进行综合素质初试,并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退休证或原单位内退、下岗、待岗证明等)。不能提交所规定的证件或提交的证件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教师中心对通过初试的人员留存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推荐到用人单位进行复试。

(三)用人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呈报单位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审批。

(四)经主管单位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后,由教师中心安排拟录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进行体检结果的认定和登记备案。

(五)教师中心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主管单位意见、体检结果,在《黄河科技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上填写教师中心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

(六)教师中心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呈报校长审批

(七)经校长批准后,教师中心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 工作报酬

(一)学校依据专聘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因素确定其工资标准。

(二)专聘教职工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可获得与岗位职务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承担个人收入所得税、水电费等扣款项目。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按变动后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专聘教职工除工资福利外,不享受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满或学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相应工作岗位的。

(二)专聘教职工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

(三)专聘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专聘教职工达到学校规定离职年龄的。

(五)专聘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学校与专聘教职工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专聘教职工在离校前,应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移交住房及各种公用物品;对于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四章 教职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工作行为规范

(一)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尽职尽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资源谋取私利。

(二)尊重学生,平等、公正、礼貌地对待学生,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不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学生家长,密切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三)不向学生推销商品及学习资料,不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得串岗、脱岗。

(五)使用办公电话言语应简明扼要,不得因私事占用电话。

(六)教职工在上课或参加会议时须关闭手机。

(七)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或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八)教职工接受媒体关于学校的采访,须经学校授权。

第十四条 安全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法令、条例,发现违法行为、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二)办公场所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配制,不得交无关人员保管;人员调离,钥匙须交回。

(三)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下班时最后离开办公场所的人员,应关闭电源开关、锁好门窗。

(五)维护自身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坐班制,每周工作40小时。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按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六条 南北校区校长办公室分别设考勤管理员,负责对各机关、部、处室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各教学单位分别设考勤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

各部门新到和离校人员由各部门负责及时通知考勤管理员增添或删减。否则,出现差错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之内签到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擅自离岗者为早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才到岗者;

(二)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无故不到岗者;

(三)迟到或早退四次记旷工半天;

(四)无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者。

第十九条 每月的考勤计算截止日期为:上月的11日至当月的10日。每月缺勤和请假情况由考勤管理员统一汇总制成《缺勤及请假人员登记表》,连同各种请假手续,于每月15日前报送教师中心。

第六章 请销假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事不能到岗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补办。

第二十一条 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要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教师中心统一制定的《请假条》,按准假权限进行审批,并由所在单位于当月15日前统一报教师中心备案。

(二)请假3个工作日以下(含3个工作日)的在本单位自行销假。

(三)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含10个工作日)的,须在上班当日填写教师中心统一指定的《销假条》进行销假,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所在单位于当月15日前统一报教师中心备案。

(四)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教师中心统一制定的《销假条》进行销假,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由销假人于上班两日内到教师中心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准假权限

(一)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二)行政业务处室、教学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3个工作日以下(含3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三)其他人员,请假3个工作日以下(含3个工作日)的,由各单位领导审批;4——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其中,6个月以内的生育假及3个月以内的病假可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请假类别、休假时间及工资待遇

(一)病假

我校工作的专职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者(须有郑州市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享受三到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在我校校龄不满五年的,享受三个月医疗期;校龄在五年以上的,校龄满几年享受几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为十二个月。医疗期自停止工作之日算起。

医疗期内,学校不得解除聘任合同。合同期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医疗期内,学校支付病假工资: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2.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满十年(含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2)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3)工作满十年(含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4.病假超过一年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工资。

5.凡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工资全部停发。

(二)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或其他非上班时间,若确有急事,可以请事假。

事假期间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取消本人当月绩效津贴;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计算)。

(三)公假

教职工经学校允许参加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的有关会议、公务活动等,可以请公假。

公假期间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四)婚假

教职工婚假应利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婚礼。如遇特殊情况,婚假需安排在工作日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享受5天婚假(不含周六、周日)。

婚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取消本人当月绩效津贴。

(五)生育假

1.女教职工生育第一胎,产假为6个月;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女教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为2天;输卵管结扎,假期21天,人工流产假期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假期30天;终止妊娠,假期为30天。

2.生育如遇寒暑假、节假日及公休日,不重复计算。

3.生育假期间,取消本人当月绩效津贴。

4.女教职工生育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另行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岳父母、公婆等)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为5个工作日,赴外地奔丧者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丧假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的,取消本人当月绩效津贴。

(七)探亲假

教职工应利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探望亲人。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安排探亲假。

已婚教职工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探亲者,可另行安排探亲假20天。

探亲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取消本人当月绩效津贴。

第二十四条 相关规定

1.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以下者,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当月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津贴及旷工当日工资(日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计算);

3.当年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工作日)的按《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培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岗前培训

(一)新进校工作的教职工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脱产集中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经学校批准,参加下期培训。

(二)培训内容

1.校史、校情教育;

2.学校文化、精神的教育;

3.职业道德思想的教育;

4.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教育;

5.教学方法的观摩、学习等;

6.其他培训项目。

(三)岗前培训期间的个人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业务培训

(一)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和发展需要,对教职工进行素质培训、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方法培训。

(二)培训分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校内培训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管理需要进行组织。校外培训,须事先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由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

(三)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在培训结束后,到教师中心进行登记,接受对培训结果的测评;并根据学校的要求,对其他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由学校出资培训的,应工作到聘任合同期满。聘任合同期未满,教职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黄河科技学院专职教职工聘任合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并为各级各类人员的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提供重要依据,学校将按月、学期、年度、任期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一)工作态度:考核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等。

(二)工作能力:考核教职工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事务管理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等。对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职工,还应包括组织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的考核。

(三)工作业绩:考核教职工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效率、成本等。

第三十一条 考核方法

(一)考核实行直接领导考核、部门内部考核与相关部门考核相结合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二)考核周期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三)考核管理工作以院、部、处或学校规定的范围为单位组织进行。

(四)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考核等级和标准

(一)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五个等级:杰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考核等级标准

1.杰出:工作绩效十分突出,明显优于其他同职人员。思想先进,爱校、爱岗、敬业,主动承担任务,完成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十分显著;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能很好地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优秀:工作绩效显著,能超出职位要求。思想稳定,爱校、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主动;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精神。

3.良好:工作绩效良好,积极主动,能达到职位要求。思想稳定,爱校、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能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4.合格:工作绩效能达到基本职位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思想稳定,爱校、爱岗、敬业,有事业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5.不合格:工作绩效达不到基本职位工作要求。工作不主动,思想不稳定,工作有失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核程序

()月考核程序

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其同事对被考核人每月的工作态度、能力及业绩进行评价。

()学期、年度、任期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从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写成书面材料。

2.述职:被考核人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单位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职位说明书》提出评价意见。

3.评价: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结合民主测评和月考核结果,对被考核人的工作态度、能力及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三)学期和年度的考核结果,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沟通后,填写《绩效管理考核表》,双方签字后交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字后报绩效办审核。

(四)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改进计划。

(五)学期、年度、任期《绩效管理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同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考核组织书面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考核组织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复核结果由教师中心存档。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惩、聘任、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或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按照《黄河科技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对各单位及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

(二)各教学单位、行政业务处室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须经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最终确定考核等级。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在任职期间,应遵守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公布、发布、出版、转让属于我校的学术、技术、管理秘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离职之后两年内,仍对其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教学、学术、技术、管理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教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属于他人的教学、学术、技术、管理秘密,也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教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学校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教职工应当承担学校为此支付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教职工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履行职务时,按照学校的明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学校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离职时,或在学校提出要求时,应交付记载着学校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四十四条 本章提及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名单、教学与课程资料、网站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薪资方案、政策文件等(在学校网站或其他资料上对校外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保密制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教职工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教职工去世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 做好教职工去世后的善后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十分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级都要认真做好。

第四十七条 治丧程序

教职工去世后,治丧事宜由教师中心负责协调,有关事项由其家属和所属单位共同负责办理,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办理教职工去世后的善后工作;

(二)通知有关部门,对去世教职工亲属慰问,协商对死者后事的处理意见;

(三)发布讣告,撰写死者生平简介;

(四)联系遗体火化等事宜;

(五)组织遗体告别仪式;

(六)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结算手续等。

第四十八条 治丧规格

(一)教职工去世,按学校、校长办公室、所在单位名义发布讣告。教授、正处级(含享受正处级)以上人员由学校发布讣告,副教授、副处级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发布讣告,其他人员以所在单位名义发布讣告。

(二)教授、正处级(含享受正处级)以上人员去世,由主要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副教授、副处级人员去世,由主管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其他人员去世,由原单位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三)死者的生平介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撰写,家属和亲友可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节俭、文明办丧事

(一)教职工去世后,除按国家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亲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涉。

(二)对死者生前或亲属提出不保留骨灰的,骨灰就近或由亲属自己负责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除烈士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外,其他人员骨灰存放一律由亲属自理。

(三)严禁丧事期间搞迷信活动,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借办丧事送礼、收礼、大摆宴席。

(四)在处理死者后事期间,死者亲属、亲友须积极配合,不得提出与死者后事无关的其他要求。对于住房、亲属调动、子女就业等问题,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死者亲属亲友不得以此为条件,阻挠、拖延死者后事处理。若无故拖延超过7天者,死者后事由其亲属独自办理,学校不再组织。

第五十条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专职教职工及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按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原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师中心负责解释。